我是名受害者。我在公司做了6年的财务工作,因为我现在还在哺乳期,原本在上海市区上班,老板在找不到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采用钻法律漏洞的方法,强行要求我换工作地点,现换我到郊区工厂上班。这样造成我上下班很不便,以此让我自动提出离职,这样就可以不需要赔偿我。老板在赶走我的当天就在网上开始招聘新人了。
对于这种情况,我不知道怎么为自己维权?
[前程无忧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你的情况其实没有自己想象得那么糟糕。
所谓律师钻法律漏洞的方法,是要求你换工作地点,以此达到逼迫你自动离职的目的。但是,这根本不是个法律漏洞,而是你对法律的误解。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因此,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单位单方面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并非合法要求。你可以拒绝,并要求继续按原有地点履行劳动合同。
当然,阿克这样解释,不代表单位始终没有权利更换工作地点。如果原有工作地点搬迁,单位有权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会触发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阿克注)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995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解释过,“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所以,如果是企业搬迁,还是可以在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由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你们单位原工作地点正常营业,逼迫你去郊区工厂,绝对不属于法律所谓的“客观情况”。
退一步说,即使面对这种法律许可的解除,以你现在的情况,仍然可以拒绝单位的变更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从这一条看,其实你是握有尚方宝剑的。
掌握这样的主动,如果你选择自己提出辞职,那绝对是化主动为被动了。因为第四十二条只能保护你不受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侵害,而不适用于员工自己辞职的情形。因此,阿克现在只能祈祷你还没有递交辞职信了。
(本文转载自网络编辑部,所表述观点仅代表作者及发布者观点。)